
马六甲:一名37岁的机械师在高等法院宣判他和另外两人贩毒罪名不成立后不久,立即赶回家庆祝他的“开斋节第一天”。
穆罕默德·阿卜杜勒·拉赫曼告诉他的律师哈雷什·马哈德万和拉姆扎尼·伊斯梅尔,他需要回到塔纳清真寺和他的母亲一起庆祝节日,因为周四(5月9日)是斋月结束的时候。
“我的当事人非常爱他的母亲,他一获得自由就想回家和母亲一起过开斋节。
哈雷什周三(5月8日)在接受采访时说:“他仍然是单身汉,也是独生子,在2021年2月被拘留之前一直照顾他的单身母亲。”
他说,穆罕默德急于回家,在感谢法官和他的律师后不久就离开了法院。
“今天是他离家近四年后的第一次开斋节,”他补充说。
早些时候,法官穆罕默德·拉兹·阿卜杜勒·哈米德(Mohd Radzi Abdul Hamid)在案件结束时发现控方未能证明对他们的初步证据后,将穆罕默德、44岁的莫哈德·法兹利·阿卜杜勒·拉扎克(Mohd Fadzli Abd Razak)和38岁的尤斯里·阿旺(Yusri Awang)释放并无罪释放。
他说,控方也未能证明三人有共同意图贩运毒品,而第一及第二被告并非发现毒品的汽车的车主,也没有发现三人的指纹证据。
这三人都是个体经营者,他们被控共同意图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点55分在武吉卡蒂尔道路运输部门的一个停车场贩运162.35克甲基苯丙胺。
对这三人的指控是根据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》第39B(1)(a)条提出的,可根据该法第39B(2)条予以惩处,并与《刑法典》第34条一并宣读,该条规定一经定罪可判处死刑。
Mohd Fadzli由Asmawi Ismail代表,Yusri由Andrew Lourdes代表。
六名控方证人在审判中作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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